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四川小夥劉大蔚網購模擬槍被判無期案於8月10日上午開庭再審。2015年4月30號,四川小夥劉大蔚因從臺灣一家網站網購24支模擬槍,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劉大蔚不服判決,第二天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同年8月,福建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後,劉大蔚的家人更換辯護律師並在同年的11月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2016年10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通告稱,經依法複查,認為“原審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本案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劉大蔚母親:就是買來收藏玩,不知道這麼嚴重
據劉大蔚的母親胡國繼回憶,劉大蔚從小就是個“槍迷”,當劉大蔚在通信軟體上聯繫賣家購買24支模擬槍時,她還勸兒子玩的話不用買這麼多。但劉大蔚告訴她,賣家說買少了不夠本錢,不能發貨。最終劉大蔚左拼右拼,湊夠了發貨的數量。
隨後胡國繼帶著兒子劉大蔚到銀行將三萬多元的款項匯到了賣家帳戶,但是一個多月後,賣家將款項悉數退還。胡國繼在接受中國之聲記者採訪時說:“他說貨不全還是什麼的,就原款退給我們,我們也沒當回事,直到那一天海關到我們家裡面來,我們才知道事情原來這麼嚴重。”
2015年4月30日,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被警方帶走時劉大蔚剛滿十八歲。

代理律師:證據不足,將堅持做無罪辯護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
福建翰壇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昱翰在接受中國之聲記者採訪時表示:“這一批復頒佈實施,改變了司法審判中部分槍支類型槍口比動能高低不做區分,一律從嚴判決的司法實踐。由於本案涉案槍支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所以我認為再審程式中從輕處罰的量刑可能性是比較大的。”
對此,曾經為天津大媽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支一案做辯護,現為劉大蔚代理律師的徐昕表示此次開庭將堅持做無罪辯護:“無罪辯護的理由是比較充分的。從這個批復來看,首先他沒有主觀故意。購買這個模擬槍的時候並不知道它是真槍,而且他問過這個賣模擬槍的人,他要的是模擬槍。從它的社會危害性來講,這個槍支根本就沒有流入到社會,在海關就被查扣了,也沒有證據證明這種模擬槍容易改制,改制之後槍口比動能能夠提高。當然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證據方面的辯護。我們認為從證據上來看,證據鏈是斷裂的,無法保證槍形物的同一性。”
徐昕對此解釋,確實劉大蔚通過網路網購了模擬槍,海關也確實查扣了一批模擬槍。但是現有的證據並不能保證查扣的這一批模擬槍就是劉大蔚所購買的。對於所購買的槍支,徐昕認為,購物清單上所列的槍支與劉大蔚供述的購買的模擬槍並不相符。
徐昕告訴中國之聲記者:“所謂購買清單中間的24支模擬槍,其中長的模擬槍可以確定不是劉大蔚選購的。因為劉大蔚他供述,長槍有四支,其中有一把是電動的,發射BB彈的美式M式。但是案卷中的這個所謂的模擬槍,四支長的模擬槍沒有一支是美式的M式,而且全部是氣動的,沒有電動的。劉大蔚很清楚地能記得這些,不是他選購的。”
法學教授:證據、槍支認定標準是爭議焦點
廈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鄭金火認為,本次開庭的一大爭議焦點就是證據問題。鄭金火:“他的辯護人在多個場合都提到了這個案件的證據問題,所提的問題按我的說法認為是非常尖銳的。任何的刑事審判,事實還是最關鍵的,我覺得在再審過程當中,確實應該好好的全面審查。”
由本案所引發的槍支認定標準問題,鄭金火認為是本次再審的另一大爭議焦點。鄭金火:“按照2001年的那個槍支的認定標準,也就是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按照這個規定的標準,槍口比動能是在16焦耳平方釐米,到了2010年執行的標準,也就是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10年67號,它變成了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槍口比動能變成了1.8焦耳平方釐米。那這樣的話呢實際上這個標準我測算了一下,剛好相差了降低了8.9倍,降得非常低,劉大蔚這個案件,它適用的應該就是2010年的這個標準。”
對此次的再審結果,鄭金火認為,想要改判無罪具有相當大的難度,但是重新量刑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鄭金火:“今年的3月28號兩高新的司法解釋,最關鍵的就是在這種案件當中要避免唯槍支的數量論。它沒有否定現有這種槍支的認定標準。所以我的觀點是,如果證據上沒有出現問題的話,要推翻他走私武器的這個認定還是比較困難的,單就從實體法從刑法的規定來講,要改變成無罪,我覺得相當困難。就這個案件的量刑,做相應的一些從輕的方面去調整,應該是很大的可能性,而且我估計調整的幅度還可能會比較大。”